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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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3046号
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家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645383X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长浜路15号长浜大厦2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3843012X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泰和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