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3民初1619号
原告:***,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手机号。
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邱镇岭上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0607988352。
法定代表人:陈传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