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3民初139号
原告:***,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被告:江西省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巴邱镇岭上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06079883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昌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庆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纪斌
书 记 员 姚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