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171号
原告:湖北广联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黄狮海沿海赛洛城七期第7-8【幢】/单元17层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N9AH5A。
法定代表人:周世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杰,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巴邱镇岭上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0607988352。
法定代表人:金子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根,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广联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恩刚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湖北广联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联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联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20元,合计11366元,由原告湖北广联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恩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