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1财保302号
申请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盛世晶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盛世晶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苏宁
法官助理 蔡保瑞
书 记 员 林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