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财保1号
申请人: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魁,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和峰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和峰炭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81317.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海和峰炭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81317.27元或者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