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2民初2437号
原告:***,男,198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女,1959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下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自接到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凯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