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4539号之一
原告:焦作市东升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城社区墙南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32681445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17384456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东升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东升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作市东升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