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4539号之二
申请人:焦作市东升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城社区墙南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32681445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17384456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东升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45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80545.68元,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焦作市东升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4539号之一民事裁定,按焦作市东升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上述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80545.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