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4539号
申请人:焦作市东升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城社区墙南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32681445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17384456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焦作市东升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市东升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545.68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沁阳市碳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0545.68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