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1157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军,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品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1层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文军、四川品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砂石款7851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