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品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品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612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杰,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品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单元1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杨宗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飞,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女,公司员工。

被告:文军,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柏朝安,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四川世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龙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吴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米惠,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品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进公司)、文军、柏朝安、四川世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品进公司、文军、柏朝安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24364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建设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世东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世东公司将位于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南侧“西部国际汽车产业园基建项目1标段”发包给被告品进公司建修。2018年1月3日,品进公司将其中的抹灰等项目分包给原告,被告品进公司派其员工文军、柏朝安与原告签订“灰(砼)工工作劳务责任承包合同”约定了范围及单价。签订合同后,原告积极组织劳务工人施工,按质按量于2019年4月底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2020年1月20日双方结算,被告品进公司、文军、柏朝安共计尚欠原告劳务费424364元。原告施工部分于2019年12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品进公司在世东公司处有600余万元的工程款尚未拨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品进公司、文军、柏朝安要求支付未果。

2020年11月17日,被告品进公司、文军及案外人靳洪亮、蒋山洪、王元孝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报案材料,称柏朝安、冯飞辉、于翔、***、李泽华涉嫌虚假诉讼,并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若本案形成虚假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吴世琴

人民陪审员  韦 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舒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