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品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四川品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财保74号
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营业场所:遂宁市船山区三清街25号2-3-3号。
负责人:冯洋,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帆。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品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单元1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杨宗文。
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品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浆洗街支行账号为4402××××5363的存款以700000元为限额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51090000000022)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品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浆洗街支行4402××××5363账户内的存款在人民币7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20元,由申请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