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开原市某某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开原市某某山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侍某某,系该社社长。
被告:肇某某,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生猪1500头(每头约200斤)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所有的生猪1500头(每头约200斤)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