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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某某禽业有限公司与开原市某某山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开原市某某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开原市某某山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侍某某,系该社社长。 被告:肇某某,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生猪1500头(每头约200斤)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所有的生猪1500头(每头约200斤)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