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扬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6民初1995号 原告:湖南扬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桂花坪路219号旭辉时代花园1栋1221、1222-3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MABYB2F92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85368533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扬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扬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8.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扬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