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626执保416号
原告:湖南荣盛恒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营业执照:91430102MA4L9LT71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其他:914306267853××××。
法定代表人:***。
湖南荣盛恒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恒达公司”)与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荣盛恒达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润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3737.4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盛恒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3737.4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2288.69元,由申请人湖南荣盛恒达不锈钢有限公司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