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五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626民初215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湖南五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东兴大道东侧(鼎富广场地下室)-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Q7J4A5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8536853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五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