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881行初3号 原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市石城大道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881MB18530139。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行政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