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鄂1125行初149号
原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7。
法定代表人***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感湖分局,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长青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6。
负责人***,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分局稽查科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出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210687609。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感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山润油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感湖分局(以下简称黄冈市监局龙感湖分局)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冈市监局龙感湖分局于2019年5月23日对原告湖南山润油茶公司作出龙工商处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发布“怕三高,吃***茶油”食品**资料,**“***茶油”具有对“三高”疾病防治和保健功效,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消除影响,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原告湖南山润油茶公司诉称,原告依法在黄冈市龙感湖地区售卖生产的***茶油等。因原告在黄冈市龙感湖地区销售商**“怕三高,吃***茶油”,被告认为原告**的“怕三高,吃***茶油”广告内容真实性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因此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并责令消除影响。
但山茶油确实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功效,且原告在主观上没有误导消费者混同茶油调和油与纯茶油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这样的误导行为,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同。
原告既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蒙骗消费者行为,亦未因此获得额外高额收益,不存在因使用“怕三高,吃***茶油”的广告而造成消费者损害或社会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告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感湖分局的龙工商处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感湖分局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龙工商处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立案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公正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黄冈市监局龙感湖分局辩称,一、被告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原告发布的“怕三高,吃***茶油”广告的用语的通常含义是:吃***茶油可以防治三高。
无论是普通民众或是国家相关卫生机构均将“三高”等同于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种疾病简称,此系不争事实,详见证据12、14、15、16、17、21、22。原告自己在公众微信号亦作了吃***茶油可以防治三高的**,详见证据13。
2.根据可以查阅的医学典籍,均未介绍“食用山茶油可以防治三高”,详见证据19、20、21、22。
3.相关第三方专家机构亦认为原告发布的“怕三高,吃***茶油”广告违法,详见证据25。
4.原告在龙感湖区域实际销售的绝大数油品系茶油调和油,并非100%山茶油,100%山茶油尚不具备防治“三高”的功效,何况茶油调和油。
综上,原告在龙感湖区域销售茶油调和油等系列油品,并发布“怕三高,吃***茶油”广告,该广告用语完全没有任何科学根据,接受调查问卷的医科大学生、普通消费者、医务人员均认为该广告纯属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原告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告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1.原告发布的“怕三高,吃***茶油”广告,该广告用语清晰地表达和宣称了医疗功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2.原告通过该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意图非常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广告。中国广告协会亦作出了相同的判断。
3.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应条款对原告作出30万元罚款,根据相应条款规定的处罚幅度,答辩人选择的系低幅度罚款,充分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行政行为合理适当。
4.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由法院审查提交的程序性证据。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黄冈市监局龙感湖分局为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均为加盖被告公章的复印件)
证据1.原告证照1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2.原告与个体户***签订的山茶油系列油品经销合同;
证据3.个体户***证照1份;
证据4.个体户***委托书;
证据2-4共同拟证明:本案山茶油系列油品系原告销售。
证据5.个体户***在龙感湖区域销售原告生产的山茶油系列油品的销货凭证;
证据6.原告向个体户***销售山茶油系列油品的出库单;
证据5-6共同拟证明:原告在龙感湖区域销售山茶油系列油品的情况。
证据7.个体户陈智华执照、销售山茶油系列油品的现场图片、进货凭证、被告向陈智华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8.个体户严映东执照、销售山茶油系列油品的现场图片、进货凭证、被告向严映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9.龙感湖帝龙农贸公司蔬菜直营店销售山茶油系列油品的现场图片、现场笔录;
证据10.被告对个体户***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
证据7-10共同拟证明:原告在龙感湖区域销售山茶油系列油品,并发布“怕三高,吃***茶油”广告的事实。
证据11.个体户***委托人***提供的原告在龙感湖区域销售山茶油系列油品的销售商名单,拟证明原告在龙感湖区域大量销售山茶油系列油品的事实;
证据12.被告在互联网百度网站公开网站提取的有关“三高”的科普知识介绍的网页,拟证明“三高”在日常生活经验上的通常含义是指: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种疾病的简称;
证据13.被告在原告的微信公众号提取的原告**“***茶油”防治“三高”的**网页,拟证明原告公开宣称其销售的山茶油系列油品具有防治“三高”作用;
证据14.被告在国家标准网上提取的有关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种疾病的定性网页;
证据15.被告在中华医学会官方网站上提取的有关“三高”简称系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种疾病的简称;
证据14-15共同拟证明:原告销售山茶油系列油品时发布的“怕三高,吃***茶油”的广告含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效。
证据16.被告委托湖北中医药大学对原告发布的“怕三高,吃***茶油”的广告语的社会调查问卷,拟证明接受问卷调查的医学类大学生绝大数认为:三高即是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种疾病的简称,“怕三高,吃***茶油”的广告用语含有预防治疗疾病的暗示;
证据17.被告向社会公众随机发放的对原告发布的“怕三高,吃***茶油”的广告语的社会调查问卷,拟证明接受问卷调查的社会公众绝大数认为:三高即是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种疾病的简称,“怕三高,吃***茶油”的广告用语含有预防治疗疾病的暗示;
证据18.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向原告发出的调查通知及原告对“怕三高,吃***茶油”的广告语的相关解释说明材料,拟证明原告提供的“怕三高,吃***茶油”的广告语相关解释说明材料,被告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证据19.被告在《中国药典》2015版提取有关“茶油”的药理介绍,拟证明《中国药典》2015版有关“茶油”的药理介绍中并没有说明“茶油”具有防治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种疾病的功效,故原告相关广告用语没有根据;
证据20.被告在《中华本草》第三卷提取有关“茶油”的药理介绍,拟证明《中华本草》第三卷有关“茶油”的药理介绍中并没有说明“茶油”具有防治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种疾病的功效,原告相关广告用语没有根据;
证据21.被告提取的《简明“三高”防治手册》图书封面,拟证明“三高”一词在通常意义上即指称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种疾病;
证据22.被告提取的《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相关文本内容,拟证明国家卫生机构将“三高”等同于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种疾病简称,并且治疗“三高”的方法并未涉及食用山茶油,进一步说明原告相关广告用语没有根据;
证据23.被告向原告送达的取证通知及送达回证,拟证明原告收到被告取证通知后,并没有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拒绝接受调查;
证据24.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份判决文书,拟证明两份判决文书对“怕上火喝加多宝”用语解释均是表达的含义为:喝加多宝具有预防上火的功效。被告参照裁判文书的说理判词“怕三高,吃***茶油”的广告语表达含义是吃***茶油可以预防三高疾病;
证据25.中国广告协会关于“怕三高,吃***茶油”广告用语的咨询意见,拟证明原告发布的广告用语违法;
证据26.龙工商处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27.龙工商听告字〔2019〕2号听证告之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28.龙工商听通字〔2019〕2号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材料;
证据29.处罚决定审批、处罚告知审批、立案审批等审批材料。
证据26-29共同拟证明:被告听证、处罚、审批程序合法。
被告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其分局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22日分别两次召开案审会的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予以审查。
原告对被告黄冈市监局龙感湖分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据1、2、3、4、5、6、7、8、9、11、18、23均无异议,仅对证据5-9需说明虽在龙感湖地区销售山润油产品属实,但单据里没有涉及纯山茶油,主要是菜籽油和调和油;对证据10证明目的有异议,整个龙感湖只有11个小经营户,不能说明是大量销售原告生产的产品;对证据12的真实性有异议,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1.百度网站三高的解释是高血脂、高血糖、高血压的总称,并未说明三高是疾病的简称,血脂、血糖、血压是三个健康指标,三高与三高症是有本质区别的。百度内容是注册用户可以修改编辑和发布的,不能作为其证明目的;2.百度山茶油的解释其药用与食疗有更多更详细的描述,被告只字不提,只选取对自已有利的解释进行选择性的解读和载入;3.被告提供的其他网站关于三高的回复多是个人所谓的专家答复,不足以采信;对证据13公众号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原告公众号没有**山润茶油预防或治疗三高的任何描述,被告断***;对证据14是国标疾病的分类与代码,与本案无关,并没有三高的疾病与名称,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15只是一个管理指南,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16、17真实性有异议,请求对象与回复对象不一致,调查没有意义,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而且调查最起码应进行公开公证;对证据19药典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20、21、22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都是选择性的文本资料。而国家林业局、油茶产业发展办公室、国家林业局科技室,国家油茶科学中心联合组编的《茶油营养与健康》对茶油有详细介绍,被告只字未提;对证据24真实性有异议,即使案例是真实的,但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25真实性有异议,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中国广告协会复函也明确三高不是疾病的名称,只能作为一个参考件。《茶油营养与健康》明确指出,茶油能软化血管,能有效降低胆固醇,对三高有改善的作用,编写《茶油营养与健康》三个部门具有更权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证据26-29程序证据认为:事实无异议,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且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没有明确告知原告起诉的管辖法院。
原告湖南山润油茶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30-31均为加盖被告公章的复印件):
证据30.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广告用语专家论证会纪要》1份;
证据31.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证据30-31共同拟证明:“怕三高,吃***茶油”**用语不存在违法情形。
证据32.《茶油营业与健康》茶油手册1本,拟证明山茶油的营养价值。
被告对原告湖南山润油茶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据30-32真实性无异议,对会议纪要的内容恰恰证明原告的广告用语不合法,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茶油健康手册不能证明山茶油具有预防三高的功效,原告山茶油是否具有功效,要以医学的判断为准,原告**“怕三高,吃***茶油”与营养手册完全不同,被告的处罚对象是“怕三高,吃***茶油”广告用语,不是《茶油营养与健康》手册。
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0,12-17,19-22,25-29,32均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4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30、31所要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
通过以上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证,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6日,被告黄冈市监局龙感湖分局执法人员在其辖区进行市场巡查,发现在城区多处销售商的经营场所内外均贴有**“怕三高吃***茶油”商业广告语字样,均是以原告名义进行**。被告认为原告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于当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原告于2017年3月与湖北省黄梅县个体工商户***签订销售协议,确定***为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含龙感湖管理区)经销代理商,负责“山润”牌茶油系列产品在该地区推广销售。原告在向***供货同时提供由其设计制作的**围幔、海报、绿色连环提手、气球,上面均印有“怕三高吃***茶油”并由经销代理商在销售区域内多地进行广告**。
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2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送达龙工商提供字〔2018〕8号提供材料通知书及询问通知书、龙工商提供字〔2019〕2号提供材料通知书,除原告提供部分材料外,被告所要求原告提供的“茶油对‘三高’有预防、治疗功效”第三方医学证明、**广告语印刷品样件、与承印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经销代理商发放印刷品的种类和数量等资料未予以提供。2019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龙工商听告字〔201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2019年4月22日原告提出书面听证申请,2019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送达龙工商听通字〔2019〕2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19年5月8日被告举行听证会。2019年5月23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龙工商处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消除影响,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原告不服被告黄冈市监局龙感湖分局对其作出的龙工商处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遂提起本次诉讼。
同时查明,2019年12月30日因行政机构改革,原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感湖分局的职能由被告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感湖分局继续行使。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本案被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是其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原告经营产品使用的“怕三高,吃***茶油”广告用语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三高”虽不是疾病名称,但相关公众均知晓认为“三高”是“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疾病的统称,“三高”让人们很自然联系到“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疾病。讼争广告用语由文字“怕三高,吃***茶油”构成,从语意上看很容易被公众理解为“如果担心(害怕)三高,就吃***茶油”的含义,存在暗示“三高”和“***茶油”二者之间具有极强的关联性。“***茶油”是食品,“三高”涉及疾病,“怕三高吃***茶油”的广告内容真实性与实际情况不符,易导致消费者特别是“三高”人群认为“山润牌山茶油”对“三高”疾病具有防治和保健功效,对消费者购买产生一定的实质性影响。原告提供的《茶油营养与健康》手册中介绍了茶油对降血脂、降血压的功效,但对“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是否存在功效,未能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证实。且原告提供的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广告用语专家论证会纪要》均未确定“怕三高,吃***茶油”广告用语完全合法,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述在龙感湖地区销售的山润油产品系列主要是菜籽油和调和油,并非纯山茶油,其却作为广告主对经营销售的普通食品大肆**“怕三高,吃***茶油”的广告用语作为**卖点。其行为应属使用与疾病相关用语,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山润牌山茶油”的违法广告行为。
被告黄冈市监局龙感湖分局对原告使用的广告用语存在虚假**行为经立案调查、听证及对销售商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拍照、调查,社会调查问卷、查阅资料等方式及程序,适用当时有效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湖南山润油茶公司诉请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南山润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新
审 判 员 王金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