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701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博洋路D1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及时向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产权证号:琼(2017)洋浦不动产权第XXXX号已被我院首次执行中轮候查封;名下车辆共两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做下一步处置;该公司名下无收益性保险等;本院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冻结其名下账户,至今无余额扣划;本院已向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鉴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