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装备集成分公司、某某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91民初206号
原告: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20069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装备集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装备集成分公司、某某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9.35元,由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