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46512号
原告: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顶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成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7号501-504室。
负责人:陈涛。
原告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亚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韩雨奇
书 记 员  李欣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