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好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3878号 原告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好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沣东新城天海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百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好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百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沣东新城天海星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原告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好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内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好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