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3民初4336号
原告:济南沃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沃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沃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沃顿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顿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计953元,由原告济南沃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