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亚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029民初1826号 原告: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区南大茶博城铺号A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5977629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公司授权代表:***,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亚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县那比乡那比村那渡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979971595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亚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34元,减半收取11867元,由原告广西金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