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296号
原告:肥东创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旭光村西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OFBP7R(1-1)。
法定代表人:朱士明,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坤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93533100D。
法定代表人:魏志清,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78号。
负责人:罗庆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应,上海恒量(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东创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坤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以证据未完整为由变更了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东创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肥东创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