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3362号
原告:南京坤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93533100D,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志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岩,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100425802658X,住,住所地南京市游府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育社。
第三人: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03523E,住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邺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如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坤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第三人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坤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坤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坤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19元,退还给原告南京坤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程美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