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1785号
原告:南京明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211MA1QG0RK57,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滨江馨园6幢1单元1502室。
法定代表人:冷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江苏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坤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93533100D,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1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明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坤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南京明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明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明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5249元减半收取2624.5元,由原告南京明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