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恒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82民初8230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174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