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82民初8230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174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