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2民初250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人民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