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2民初250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人民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