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1948号
原告西安博展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睿恒,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安博展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展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展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穆 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