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01民初4498号
原告:和田市XX总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艾某,该水管总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市XX总站诉被告和田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和田市XX总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市XX总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