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四川名某某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02民初2485号 原告:四川名某某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某某甲,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19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第三人:姜某某乙,女,汉族,生于1990年10月18日,住北京市大兴区。 第三人:钟某某,女,汉族,生于1942年8月5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第三人:广元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四川名某某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第三人广元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姜某某甲、姜某某乙、钟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名某某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由原告四川名某某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