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3民初3972号
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宗连
审判员 刘忠山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雅洁
书记员 马得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