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5民初1857号 原告:***,男,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联系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联系号码:。 被告: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5号19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4285619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3元(原告已预交2052元),减半收取20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铖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