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民初1387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镇王家洲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60803MA36YYEM5W。
法定负责人:***,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安市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8号19栋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207428561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以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磐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吉顺钢管租赁中心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