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9执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大道拓步尚都灯饰城1栋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5802367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2民终1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67751.09元;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培训费34800元;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代付的保险费49164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6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元,申请执行费5176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至今该案案款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63573.09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66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元、申请执行费5176元)。 本院在执行该案中,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至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个人财产状况。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户籍地财产调查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2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3年2月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今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其他线索,同时本院已将该案件的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对该案穷尽执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 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文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