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301民初118号
原告:***(曾用名:**),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男,1981年6月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58023678R。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2022年3月1日下午14点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飞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