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2627执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才超。
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