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381执保43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大道拓步尚都灯饰城1栋21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函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0672;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913××××565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0672;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913××××5657本案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罗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