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2627执1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