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某某、兰陵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324民初481号 原告:***,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芦柞镇后吴坦村770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可(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南芙蓉村249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迎宾路与邓王山路交汇新时代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MAC6T8HX2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兰陵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磨山镇黄埔寺229省道与005县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495236540G。 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陵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兰陵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202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7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