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5民初1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兰陵县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国际商贸城17楼4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
原告***与被告兰陵县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1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