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兰陵县某某公司、张某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5民初1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兰陵县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国际商贸城17楼4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 原告***与被告兰陵县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1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