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腾恒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3民初87号 原告: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17号楼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总办会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大资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93565.1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1年1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8号楼VRV空调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8号楼VRV》),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原告,并由原告承包天竺园区8号楼VRV空调安装工作,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合同约定工程款为748606.68元。2021年6月16日,《8号楼VRV》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21年8月17日双方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共同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款为847950.15元。2022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54385.05元。此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剩余的工程款593565.1元。综上所述,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原告已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却未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诉于法院,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北大资源公司辩称:认可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593565.1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先开发票,我方才付款,目前原告没有开具发票,我方就不应当付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质保金25438.5元,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质保期两年,目前还没有到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2020年5月25日,北大资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8号楼VRV空调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8号楼VRV空调供货及安装工程,计划工期60日历天,合同价款748606.68元。7.1工程付款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款。(2)本工程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双方完成结算后六个月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14日后向乙方支付结算款的97%,预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且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的,甲方向乙方付清质保金(无息)。(3)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填报请款资料。(4)乙方付款流程的唯一对接部门为甲方的工程开发部,乙方自行到甲方公司行政区域申请付款的,无论材料是否齐全,甲方均有权不予受理。18.1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18.8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由乙方持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通过后,在接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后(如有),无息支付乙方质量保证金余额。质量保证金返还后,乙方仍必须履行法定及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021年8月16日,双方签署《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本工程已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第一条: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847950.15元,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结算本工程价款,甲乙双方以前所签的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以及其它相关依据等凡影响本工程结算造价的自行失效,本工程结算价款最终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二条:双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从结算总价款扣除的款项共计0元。第三条:甲方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为0元。第四条: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25438.50元,质量保修期满经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的,余款支付方式网银转帐。第五条:本工程乙方已提供发票金额为0元,在甲方支付应付工程款前3个工作日,乙方需将全额发票(含工程质保金)提供给甲方。第六条: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822511.65元(即工程结算总价款847950.15元减去已付工程款0元减去应扣除的款项0元减去应扣留的工程质保金25438.50元)。第七条: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最终结算,不论双方出具的相关凭证与上述条款所确定的数额是否一致,均按本协议所确认的数额执行。本协议中所指的金额均为人民币。第八条:除工程质量责任(含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责任方对第三人应进行的赔偿,以及发生保修条款规定的违约事项仍需按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双方同意互不再追究对方在履行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过程中的责任,自愿放弃向对方索赔的一切权利。 2022年2月8日,北大资源公司支付**公司254385.05元。 **公司陈述:我方起诉时距离质保金到期已经不远了,且目前工程没有质量问题,被告连基本的工程款都不支付,质保金肯定也不会支付,为了减少诉累,所以一并主张。关于发票,不是我方不开发票,是被告要付款之前才会告知我们开发票,开发票是从合同义务,我们已经完成了主合同义务,发票不应当成为被告拒付工程款的借口。 上述事实,有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付款回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公司与北大资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施工义务,双方办理了验收结算手续,北大资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尚未届满,**公司可待质保金到期后另行主张。北大资源公司提出的发票抗辩,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812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68126.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8元,由原告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元,由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6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