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4821号
原告:廊坊市大成纺织乳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草厂村锅炉房大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路318-354号1层33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清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乡北***村西联合商贸中心EI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市大成纺织乳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永清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廊坊市大成纺织乳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大成纺织乳液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大成纺织乳液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苏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