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8138号
原告:***,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被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谷培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