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1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2289(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张卫峰,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路318-354号1层336。
法定代表人:李勇。
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京0111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安定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37849元。现申请人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北京海化联合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安定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3784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