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民初3273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鸿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扬坑路正昕工业园C栋厂房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AK977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第三人: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8204759F。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鸿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8320元,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70元,共计25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