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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东莞市鸿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民初3273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鸿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扬坑路正昕工业园C栋厂房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AK977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第三人: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8204759F。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鸿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云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8320元,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70元,共计25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