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初439-1号
申请人:王成高,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7199610539631。
被申请人: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3548369Q。
法定代表人:郭会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丹恒,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910103299。
被申请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6464756P。
法定代表人:孔庆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原籍河南省汝南县老君庙镇小方村小肖55号,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巧,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3号九州路办事处4楼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93417951F。
法定代表人:蔡利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培新,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高与被告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王成高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豫1726民初439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将被申请人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款予以冻结350000元、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款予以冻结350000元、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款予以冻结800000元。申请人王成高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对上述所冻结款项解除冻结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成高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润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款3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款35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款800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申请人王成高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为申请人的位于泌阳县文化小区A20号(房权证泌字第××号)房屋的查封。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成高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