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冯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02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333号力高国际花园6号楼1单元9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6月8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共计9393.8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在传统查控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申请执 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